15-6.1金融體系(Financial System)
組成 |
由金融市場、金融機構、金融工具與法令規範組成。 |
功能 |
扮演資金供需橋樑的角色,提升資金運用效率,有利於資本累積、技術進步與促進經濟成長。 |
雙元性 |
金融體制雙元性(Financial Dualism):正式金融體系與非正式金融體系並存的金融體系。非正式金融體系具有輔助正式金融體系不足的功能。 |
一元化 |
93年7月1日設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綜理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發展、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並以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維持金融穩定及促進金融市場發展,以實踐金融監理一元化目標。 |
圖示 |
15-6.2資金融通方式
內部融通 |
動用自身儲蓄以彌補資金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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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融通 |
資金不足者向資金有餘者進行資金融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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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
直接金融(Direct Finance) |
間接金融(indirect fina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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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
資金需求者發行直接證券(股票、債券),直接銷售給資金供給者以取得資金。 |
金融機構接受資金供給者的存款,再貸放給資金需求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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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 |
資金需求者可能經營不善,資金提供者承受的風險較大。 |
金融機構扮演資金媒介的角色,資金供給者的風險較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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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 |
直接資金移轉。 |
間接資金移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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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 |
直接證券:資金不足者發行的證券。 |
間接證券:金融機構發行的證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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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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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3金融市場
15-6.3.1金融市場
意義 |
以提供直接金融為主要業務,為各種金融工具交易的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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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 |
提高流動 性 |
提供流動性金融工具與支付系統,促進資金的運用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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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收集 與揭露 |
將相關資訊提供給貸放者或投資人參考,減輕資訊不對稱問題,有助於資金交易的進行。 ※資訊不對稱(Asymmetric Information):交易的一方(借款者)擁有的資訊超過另一方(儲蓄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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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風險 |
1.風險分散:投資多樣化的資產來分散風險。 2.風險承擔:由第三人或政府來承擔交易對手違約的風險。 3.風險規避。利用金融市場工具與操作技巧來規避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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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
期限長短 |
分類 |
貨幣市場 |
資本市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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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 |
一年內 |
一年以上或無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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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性 |
高 |
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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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性 |
低 |
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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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 |
低 |
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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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 |
調節短期資金供需的失衡現象。 |
做為溝通長期儲蓄與投資的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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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首次 發行 |
1.初級市場:又稱為發行市場,有價證券首次發行的市場。 2.次級市場:又稱為流通市場,有價證券發行之後買賣或交易的市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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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場所 |
分類 |
集中市場 |
店頭市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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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場所 |
集中交易場所 |
非集中交易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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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
集中競價 |
議價或集中競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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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化 |
交易標準化 |
交易非標準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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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 |
商品一致性 |
商品個性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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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性 |
高 |
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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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 |
嚴格 |
鬆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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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權 |
1.債務市場:債務憑證發行與買賣的市場,常見的債務憑證有短期票券,長期的公債、公司債與金融債券。 2.股權市場:股權憑證發行與買賣的市場,常見的有股票、存託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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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時點 |
1.即期市場:買賣雙方商議價格後即成交,於數日(通常為二日)內辦理交割。 2.期貨市場:買賣雙方約定未來某時點,依現在約定價格,履行交易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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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活動 範圍 |
1.國內金融市場:資金交易僅限於國內的金融市場。 2.國際金融市場:資金交易跨越國界的金融市場,如:國際股票市場與國際債券市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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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組織 |
1.有組織的金融市場:又稱為正式金融市場。有管理、有制度、合法的金融市場。 2.無組織的金融市場:又稱為地下金融、黑市金融、非正式金融市場。缺乏管理、無制度或非法的金融市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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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3.2貨幣市場
定義 |
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金融工具發行與交易的市場。 1.票券市場:短期票券發行與交易的市場。 2.拆款市場:金融機構為相互調節準備的短期資金借貸市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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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 |
國庫券 |
政府為調節國庫收支或穩定金融所發行的短期(一年以內)債務憑證,為最安全的貨幣市場工具。 1.甲種國庫券:財政部為調節國庫收支而發行,附息票發行。 2.乙種國庫券:央行為穩定金融而發行,不附息票發行(貼現)。 |
商業本票 |
企業為融通合法交易行為或籌集短期資金所產生的本票。 1.交易性商業本票CP1:企業基於合法實質交易所產生的本票。經受款人背書者,具有自償性。 2.融資性商業本票CP2:企業為短期融資而發行的本票。不具自償性,須經金融機構保證還本,為貨幣市場最主要的信用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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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兌匯票 |
企業發行,委託付款人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銀行者,稱為銀行承兌匯票;承兌人為企業者,稱為商業承兌匯票。票券市場流通的承兌匯票大多為銀行承兌匯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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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讓定 存單NCD |
按期支付利息,到期清償本息的存款憑證。不能提前解約,但可在到期前透過店頭市場轉讓出售。 1.銀行發行:為充裕資金來源而發行。 2.央行發行:為從事貨幣政策、調節市場資金而發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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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拆款 |
銀行間的資金借貸,借貸期限短,以隔夜為主,交易金額大,拆款利率波動大,能反應銀行間資金的需求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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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交 易 |
1.附買回交易RP(Repurchase Agreement):投資人與交易商約定利率與承作天期,到期時,交易商以原金額加上利息買回債券。 2.附賣回交易RS(Reverse Sell Agreement):債券持有人將債券賣給交易商,雙方約定承作金額、天期與利率,到期時,原持有人以約定價格賣回債券,與RP為反向操作的交易方式。 |
15-6.3.3資本市場
定義 |
到期日在一年以上的金融工具發行與交易的市場,主要包括股票市場、債券市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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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 |
股票 |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股權憑證,持有人稱為股東。 1.普通股:股份有限公司最先發行的證券,是公司的基本股份。 2.特別股:享有特殊權利、或某些權利受到限制的股份。 |
債券 |
1.公債:政府為融通財政赤字所發行的長期債務憑證,承諾定期支付利息,到期日償還面額,是債券市場最主要的金融工具。 2.公司債:股份有限公司為籌措中長期資金所發行的債務憑證,承諾定期支付利息,到期日償還面額。 3.可轉換公司債:發行公司定期支付利息,到期日償還面額,投資人得依轉換比率或轉換價格,轉換為發行公司的普通股,以獲取更高的報酬率。 4.金融債券:金融機構為籌集中長期資金,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而發行的債券。優點:不必負擔存款保險費、不必提交存款準備金、可獲得較穩定的資金來源。 5.海外(國際)債券: (1)外國債券:外國機構以當地國貨幣發行的債券。 (2)歐洲債券:外國機構以非當地貨幣發行的債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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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 化受益證 券 |
以能產生現金流量的資產作為還款來源或擔保基礎所發行的證券,可提高資產的流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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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存託 憑證GDR |
發行公司將公司股票交付國外存託機構保管,再透過存託機構在國外證券市場代為發行的憑證,此憑證的權利相當於國內發行公司發行的普通股。 |
15-6.4金融機構(Financial
Institution)
定義 |
金融機構合併法第4條: 1.銀行業︰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業務機構及郵政儲金匯業局。 2.證券及期貨業︰包括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金融事業、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及期貨顧問事業。 3.保險業︰包括保險公司及保險合作社。 4.信託業。 |
功能 |
1.接受存款功能:是金融機構的基本功能。 2.經紀功能;代表客戶交易金融資產,提供交易的結算服務。 3.交易功能:自營交易金融資產,滿足客戶對不同金融資產的需求。 4.承銷功能:幫助客戶創造金融資產,並出售給其他市場參與者。 |
種類 |
1.貨幣機構:中央銀行及具有創造貨幣功能的金融機構,包括本國銀行、外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 2.非貨幣機構:不具有創造貨幣功能的金融機構,包括信託投資公司、郵政儲金匯業局、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證券金融公司、證券商及期貨商。 |
15-6.5金融控股公司(Finance Holding Company)
定義 |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條: 1.控制性持股:指持有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二十五,或直接、間接選任或指派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過半數之董事。 2.金融控股公司:指對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有控制性持股,並依本法設立之公司。對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有控制性持股,並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
主管機關 |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條: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最低實收 資本額 |
金管銀(六)字第09660004580號:茲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12條所稱之金融控股公司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陸佰億元。 |
說明 |
採間接方式進行金融業跨業整合,透過交叉行銷,在同一個行銷通路販售保險、證券、債券、信用卡等金融商品,以產生綜效的組織型態。 可投資控股的範圍,包括銀行業、票券金融業、信用卡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期貨業、創投業、外國金融機構等。 有金融業的百貨公司之稱。 |
優點 |
1.降低營運成本,享有3C效益:交叉銷售(Cross-Selling)、資本有效配置(Capital-Efficiency)與成本控制(Cost-Saving)。 2.發揮規模經濟與範疇經濟的效果。 3.促進國際競爭能力。 4.分散經營風險。 5.導向制度化與透明化的監理機制。 |
缺點 |
1.各子公司間容易產生不當的內線交易。 2.交易型態複雜,容易造成金控集團資訊不透明的弊端。 3.容易濫用客戶的資訊與交易資料,侵害消費者的權益。 4.監理機關必須負擔更高的監督與管理成本。 |
現況 |
我國現有16家金控公司: 1.以銀行業為主體:臺灣金控、華南金控、玉山金控、兆豐金控、台新金控、永豐金控、中國信託金控、第一金控、合作金庫金控。 2.以保險業為主體:富邦金控、國泰金控、新光金控。 3.以證券業為主體:元大金控、日盛金控。 4.以票券業為主體:國票金控。 5.以投資為主體:中華開發金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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