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2日 星期四

經濟15-01貨幣的概念

意義

為社會大眾共同接受,可用來交換一切財貨與勞務、償還債務的工具。

特性

1.普遍接受性(General Acceptability):為貨幣的基本條件。

2.易於辨識真偽。

3.易於分合,且品質一致。

4.具耐久性,便於攜帶保存。

演進

物物交換

貨幣未發明前,透過以物易物方式交換所需的物品。

商品貨幣

選定公認有價值且為社會大眾接受的物品做為貨幣使用,兼具商品與貨幣功能,如:牛羊、皮草、貝殼、珠寶、穀物、象牙等。

金屬貨幣

1.以金、銀、銅、鐵等金屬為幣材。金屬貨幣也是商品貨幣。

2.金屬成色不同,產生劣幣驅逐良幣(Bad Money Drives Out Good),稱為葛萊欣法則(Gresham's Law)

3.金銀複本位制:同時以金、銀鑄幣,並規定幣值對比的貨幣制度。

4.特性:便於運輸、具耐久性、可分割性、稀少性及價值穩定性。

5.缺點:大量交易,笨重不易攜帶,且重量與成分鑑定不易。

信用貨幣

1.國家以法律賦予無限法償(Legal Tender)的效力,任何人不得拒絕接受。

2.有鑄幣、紙幣與存款貨幣(Deposit Money)。此種貨幣的面值超過幣材的商品價值,已失去商品貨幣的本質,因此稱為信用貨幣

3.優點:鑄幣與紙幣便於攜帶,具耐久性;存款貨幣不需點收且留紀錄,便於帳務整理。

4.鑄幣與紙幣為避免被偽造,通常採用防偽措施。

塑膠貨幣

電子貨幣

1.塑膠貨幣有金融卡、簽帳卡、轉帳卡、信用卡、現金卡。

2.電子貨幣分:

 (1)卡片式:卡片上嵌有微晶片,具重複儲值功能,如:儲值卡、智慧卡、電子錢包等。

 (2)軟體式:透過網路付款,如:電子現金、電子支票等。悠遊卡、eTagiCash等。

3.具支付功能,但未具貨幣全部功能,不被視為貨幣。

4.重要課題:保護個人資料安全與隱私問題,防範偽造與預防失竊。

功能

基本功能

交易媒介

為貨幣最主要的功能。以貨幣作為交易媒介,可消除以物易物的不便,有效降低交易成本,發揮生產消費效率,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價值標準

又稱為計價單位。以貨幣作為衡量價值的標準,可簡化物品交換比率的計算,使生產者發揮最高生產力,並使消費者獲得效用的滿足。

引申功能

價值儲藏

貨幣代表對財貨與勞務的請求權,無須在獲取所得時全數用完,可將一部分儲藏供未來消費使用。

延期支付

又稱為債務的標準,現代經濟發展需要信用及債務制度的建立,貨幣使得債權債務的價值有共同測度標準,有助於信用經濟的發展。

種類

依價值分

實體貨幣

貨幣的面值(幣值)等於實質(商品價值),即貨幣購買力。

象徵貨幣

貨幣的面值(幣值)大於實質(商品價值),即名目貨幣。

依主從地

位分

本位貨幣

一國最基本、標準的貨幣單位,具無限法償效力,亦為最後支付的工具,如:我國的「元」。

輔幣

本位貨幣以下的小額貨幣,作零星交易之媒介,並輔助本位貨幣之不足,具有限法償效力,如:我國「角」。

依法律流

通能力分

無限法償

貨幣

又稱為強制貨幣(Fiat Money)、法定貨幣。本位貨幣每次使用數額不受限制。

有限法償

貨幣

輔幣的使用,有最高數額限制,超過法定限額,受款人可以拒絕接受。

依表現形

態分

鑄幣

又稱為硬幣,以金屬為幣材鑄造而成。面額小,多用於找零或小額交易。

紙幣

以紙為幣材的貨幣:

1.可兌現紙幣:紙幣持有人可隨時向發行銀行兌換等值的金屬貨幣。本質上屬於商品貨幣。

 (1)金本位制度:可兌換黃金的貨幣制度。

 (2)銀本位制度:可兌換白銀的貨幣制度。

2.不兌現紙幣:又稱為強制貨幣。紙幣持有人不能向發行銀行兌換等值的金屬貨幣,目前世界各國多為不兌現紙幣。

※交子:世界最早的紙幣,北宋仁宗年間於四川發行。

※金匠券:十六世紀,英國金匠擁有堅固的金庫,以保管本身的金銀財物,經常被民眾委託代為保管黃金與白銀,並開立收據給委託保管的民眾,作為取回黃金或白銀的憑證;這些收據具有百分之百的黃金或白銀價值,可代替黃金或白銀在市面上流通,也可記名背書轉讓給他人,收據持有人有權隨時兌領收據上所記載的黃金或白銀。

存款貨幣

1.又稱為銀行貨幣。具有貨幣功能的銀行存款,有支票存款、活期存款與活期儲蓄存款。

2.視為貨幣。不具無限法償效力,不是最後支付工具。

3.支票有跳票風險,受款人可選擇是否接受,為選擇性貨幣。

4.經濟愈發展,貨幣制度愈健全的國家,存款貨幣占貨幣總額的比例愈高。

5.存款貨幣為商業銀行的負債,且為資金之主要來源。

準貨幣

(Quasi Money)

1.又稱為近似貨幣(Near Money)。具有高度流動性、極易轉換成現金,以價值儲藏為目的之金融資產。

2.依中央銀行的定義,包括企業及個人在其他貨幣機構之定期存款、定期儲蓄存款、外匯存款,郵政儲金總數,企業及個人持有其他貨幣機構之附買回交易餘額,外國人持有之新臺幣存款,以及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所發行之貨幣市場共同基金,但不含銀行承做結構型商品所收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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